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商標代理活動,不得接受沒有商標代理經營范圍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商標代理機構的名義從事商標代理活動,并不得為從事上述活動提供任何便利。代理專業委員會負責對本市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的行業管理,并對本公約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違反行業自律公約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專業委員會有權予以指正,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可在內部予以通報批評,直至由代理專業委員會提請上海市商標協會撤消其商標協會會員資格。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動本市商標事業的發展,維護商標代理市場秩序,促進商標代理組織的自我規范,根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完善商標代理后續監管措施的若干實施意見》(滬工商標[2003]159號)提出的要求,上海市商標協會設立商標代理機構專業委員會(簡稱代理專業委員會),并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經代理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的充分協商和討論,一致同意簽訂并自覺執行本公約。以后參加上海市商標協會的商標代理機構,均應遵本公約。
第三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執行有關政策,恪守職業道德,
勤勉盡職,積極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本行業合法權益。
(二)自覺公開并執行收費標準,文明經營,優質服務。
(三)堅持“誠實、守信”的原則,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嚴格從業人員管理,規范操作程序,努力提高執業質量。
(四)商標代理機構負責人和代理人員應自覺參加上海市商標協會組織的法律法規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
(五)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商標代理活動,不得接受沒有商標代理經營范圍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商標代理機構的名義從事商標代理活動,并不得為從事上述活動提供任何便利。
(六)自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將有關代理事項告知他人。
(七)不得接受同一商標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委托。
(八)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項具有惡意性,或者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九)不得以低價、壓價、欺騙或詆毀他人等不正當手段攬取業務,擾亂市場秩序。
(十)對外宣傳實事求是,不得出現虛假或容易引起誤導的內容。
(十一)不得出現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代理專業委員會負責對本市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的行業管理,并對本公約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行為,任何人有權向代理專業委員會舉報,代理專業委員會對舉報人負有保密責任。
第六條 對違反行業自律公約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專業委員會有權予以指正,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可在內部予以通報批評,直至由代理專業委員會提請上海市商標協會撤消其商標協會會員資格。構成違法、違章的,可將有關情況移交工商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條 上海市商標協會每兩年在行業內開展一次評選“上海市商標代理機構誠信單位”活動,對自覺遵守規定,各方面工作成績顯著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公開表彰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在業務推薦方面予以優先考慮。